各系: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教秘〔2018〕293 号)及池州市卫计委《转发< 关于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计科教秘〔2018〕8号)的要求,为确保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请各系高度重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工作,迎接省、市检查
各系请积极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登记表和检查表见附件1、附件2。
自查内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搞好自查整改工作,重点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所有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情况、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和销毁情况、实验室记录和档案以及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等方面工作。
池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联合池州市卫生监督部门拟定7月底对辖区实验室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省卫生计生委将在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随机抽取部分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立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同时将督查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二、落实备案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二级实验室均应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范围是辖区内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各系必须根据一、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参照《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实验室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病原微实验室备案工作。备案汇总表及备案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附件4。
三、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
各系应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级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和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保管保藏,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活动的管理,实验室感染的控制及应急处理、监督管理等,相关知识可参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资料名录》(附件5)。
请各系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本系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表、信息统计表、自查督查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总结材料以纸质版形式(加盖系部公章)报教务处谈伟。
附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登记表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3.生物安全备案情况汇总表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统计表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资料名录
教务处
2018年7月17日